孩子是每個家庭中的寶,孩子想要的東西,家長往往都會想辦法滿足,但是如果不加思考、不計后果地無條件滿足,那后果可能會難以預料,這不,小孩子想抓魚玩,爺爺和爸爸便到家附近的河中捕魚......近日,盤龍法院審結了一起非法捕撈水產品罪案。
2021年8月的一天,因家里的孩子想要捕魚玩,于是爺爺朱某2和爸爸朱某1便到盤龍區牧羊河高倉段河內,用自制電捕魚器進行非法捕撈,當場被民警發現。隨后,民警在朱某1和朱某2家中查獲凈重171克的漁獲物和電捕魚器一套。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朱某1、朱某2違反保護水產品資源法規,在禁漁區、禁漁期使用禁用工具捕撈水產品,情節嚴重,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非法捕撈水產品罪追究刑事責任。
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起訴人認為,被告人朱某1、朱某2二人使用電捕魚器在入滇河道內進行非法捕撈的行為對魚類資源及水生態環境造成破壞和影響,在承擔刑事責任的同時,依法還需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對已破壞的生態環境進行有效的補償和修復。
朱某1、朱某2均表示,自己知道該河段為禁止捕魚河段,但仍抱有僥幸心理,以為自己不會被發現,現在已經充分認識到非法捕撈行為的違法性與危害性。
經審理,法院認為,被告人朱某1、朱某2無視國家法律,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在禁漁區、禁漁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情節嚴重,已構成非法捕撈水產品罪,但鑒于被告人朱某1、朱某2認罪認罰,具有悔罪表現,且自愿賠償生態修復費用,可酌情從輕處罰。
最后,法院依法作出判決如下:一是被告人朱某1犯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緩刑考驗期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二是被告人朱某2犯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緩刑考驗期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三是公安機關扣押的非法捕撈工具依法予以沒收。目前,該案判決已生效并移送執行。
針對刑事附帶民事部分,在法院依法主持調解下,被告人朱某1、朱某2分別賠償生態環境修復費用2000元,共計人民幣4000元,款項已繳納至昆明市盤龍區公益訴訟損害賠償金專項資金賬戶。
本案中,朱某等人使用的電捕魚器對水資源危害性極其嚴重,是一種極具毀滅性、危險性的捕魚方式,遭受電擊的魚類會直接喪失繁殖能力,同時會對電魚者及其他涉水活動人員的安全造成極大威脅,導致諸多致死案例。
切記!不要在禁漁區、禁漁期內使用禁用工具或禁用方法進行捕撈,否則將會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生態環境保護事關千家萬戶、子孫后代,讓我們一起同心協力、攜手前行,將生態環境保護理念貫徹到底,更把保護生態環境、敬畏生命的信念精神傳遞給我們的子孫后代,為地球留下我們共同渴望的青山綠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