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動自行車雖小,卻關系大民生。4月28日至29日召開的市第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首次審議了《柳州市電動自行車停放充電消防安全規定(草案)》(以下簡稱“規定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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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悉,針對我市存在的電動自行車“進樓入戶”“人車同屋”“飛線充電”等違規停放、充電的突出問題,規定草案根據上位法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補充細化了相關禁止行為。規定草案第八條提出,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實施下列影響消防安全的行為:
(一)在建筑物的門廳、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樓梯間、消防車通道及消防車登高作業場地等影響消防通道暢通的區域,以及沒有防火分隔的室內區域停放電動自行車,或者為電動自行車、電動自行車蓄電池充電;
(二)在標準層二樓以上建筑物專有部分為電動自行車、電動自行車蓄電池充電;
(三)違反安全用電要求亂拉電線和插座為電動自行車、電動自行車蓄電池充電,或者長時間為電動自行車、電動自行車蓄電池進行過度充電;
(四)攜帶電動自行車進入電梯轎廂;
(五)在集體宿舍、群租房等人員密集場所內停放電動自行車或者為電動自行車、電動自行車蓄電池充電;
(六)在未落實防火分隔、消防設施等技術防范措施的地下車庫、地下室、半地下室內和架空層設置電動自行車停放充電場所,或者為電動自行車、電動自行車蓄電池充電;
(七)在生產加工和儲存易燃可燃材料的廠房倉庫內設置電動自行車停放充電場所,或者為電動自行車、電動自行車蓄電池充電;
(八)使用改裝、破損等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電動自行車蓄電池、充電器充電。
對違反草案規定第八條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的禁止行為,上位法已有法律責任規定,草案不再作重復規定。針對違反第八條第五項至第八項規定的禁止行為,草案第九條提出,由市、縣(區)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機構責令改正,并對單位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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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電驢”停放充電亂象誰來管、管什么、怎么管?怎么做到既堵又疏、堵疏結合,回應民生關切?規定草案還提出了適用范圍、政府職責和部門職責、停放充電場所及設施建設以及安全責任、自建房管理責任、企業管理責任等。
確保法規立得住、行得通、真管用,規定草案還將在“柳州人大”網站發布,公開向社會各界征求意見建議。
據了解,截至2023年12月底,我市注冊登記的電動自行車共有154.18萬輛,另有電動摩托車11.86萬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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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悉,針對我市存在的電動自行車“進樓入戶”“人車同屋”“飛線充電”等違規停放、充電的突出問題,規定草案根據上位法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補充細化了相關禁止行為。規定草案第八條提出,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實施下列影響消防安全的行為:
(一)在建筑物的門廳、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樓梯間、消防車通道及消防車登高作業場地等影響消防通道暢通的區域,以及沒有防火分隔的室內區域停放電動自行車,或者為電動自行車、電動自行車蓄電池充電;
(二)在標準層二樓以上建筑物專有部分為電動自行車、電動自行車蓄電池充電;
(三)違反安全用電要求亂拉電線和插座為電動自行車、電動自行車蓄電池充電,或者長時間為電動自行車、電動自行車蓄電池進行過度充電;
(四)攜帶電動自行車進入電梯轎廂;
(五)在集體宿舍、群租房等人員密集場所內停放電動自行車或者為電動自行車、電動自行車蓄電池充電;
(六)在未落實防火分隔、消防設施等技術防范措施的地下車庫、地下室、半地下室內和架空層設置電動自行車停放充電場所,或者為電動自行車、電動自行車蓄電池充電;
(七)在生產加工和儲存易燃可燃材料的廠房倉庫內設置電動自行車停放充電場所,或者為電動自行車、電動自行車蓄電池充電;
(八)使用改裝、破損等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電動自行車蓄電池、充電器充電。
對違反草案規定第八條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的禁止行為,上位法已有法律責任規定,草案不再作重復規定。針對違反第八條第五項至第八項規定的禁止行為,草案第九條提出,由市、縣(區)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機構責令改正,并對單位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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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電驢”停放充電亂象誰來管、管什么、怎么管?怎么做到既堵又疏、堵疏結合,回應民生關切?規定草案還提出了適用范圍、政府職責和部門職責、停放充電場所及設施建設以及安全責任、自建房管理責任、企業管理責任等。
確保法規立得住、行得通、真管用,規定草案還將在“柳州人大”網站發布,公開向社會各界征求意見建議。
據了解,截至2023年12月底,我市注冊登記的電動自行車共有154.18萬輛,另有電動摩托車11.86萬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