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日,國家能源局西北監管局發布《青海省電力輔助服務市場運營規則》(征求意見稿),意見稿指出:省內調峰輔助服務費用(除共享儲能和儲熱式電鍋爐調峰外)由網內風電、太陽能發電、水電以及出力高于分攤基準的火電機組共同分攤,共享儲能調峰和熱式電鍋爐調峰輔助費用由太陽能發電、風電共同分攤。
水、火機組容量、新能源場站裝機容量以電力業務許可證(發電類)為準。
扶貧光伏電站、分布式光伏電站、光伏特許權電站、領跑者新能源項目、光熱電站暫不參加調峰輔助服務費用分攤。
全文如下:
水、火機組容量、新能源場站裝機容量以電力業務許可證(發電類)為準。
扶貧光伏電站、分布式光伏電站、光伏特許權電站、領跑者新能源項目、光熱電站暫不參加調峰輔助服務費用分攤。
全文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