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力電池是支撐新能源汽車產業高質量發展的關鍵,受新能源汽車產業擴張和規劃政策支持等影響,電池及相關電池材料制造行業呈現高速增長態勢。新能源汽車全生命周期的污染排放向電池及上游材料的生產端轉移,隨著相關建設項目數量持續增加,行業環境管理要求亟須規范。
制定《鋰離子電池及相關電池材料制造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原則(2024年版)》(以下簡稱《審批原則》),對于進一步落實全國生態環境保護大會精神、推動發展方式綠色低碳轉型、提升環評管理效能和加強源頭防控具有重要意義。
一是規定了適用范圍。行業建設項目類型較多,產品類型和工藝環節各不相同,《審批原則》主要選取行業特征明顯、污染物排放量較大、環境管理關注度較高的項目類別納入適用范圍。其中,鋰鹽(碳酸鋰、氫氧化鋰等)用于為鋰離子電池正極材料制造提供鋰源,其生產過程的污染物排放量及環境污染隱患較大,并且近年來鋰消費結構顯示約七成鋰鹽用于電池制造,行業特征較明顯,因此本次將其納入適用范圍。
石油焦等焦原料制造作為電池負極材料的上游工序,屬于2511原油加工及石油制品制造或其他相關行業,負極材料制造項目基本不涉及生焦制造,涉及生焦煅燒的占比很小,因此未納入適用范圍。故《審批原則》參照《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2021年版)》中關于“基礎化學原料制造261”“石墨及其他非金屬礦物制品制造309”“電池制造384”“電子元件及電子專用材料制造398”相關類別描述,主要涵蓋鋰離子電池制造、正極材料及鋰鹽制造、負極材料制造。
另外,電池行業相關產品及材料體系迭代和工藝技術升級較快,未提及的新材料、新技術等項目根據其環境影響程度以及國家和地方相關管理要求進行判別和管理。
二是明確了選址要求。2021年,生態環境部印發《關于加強高耗能、高排放建設項目生態環境源頭防控的指導意見》,要求新建、擴建化工項目應布設在依法合規設立并經規劃環評的產業園區。
《審批原則》結合行業類別判定、生產工藝特征、環境影響程度等,重點提出涉及正極材料前驅體和鋰鹽制造的新建、擴建項目入園進區的要求。鹽湖資源類的鋰鹽制造項目受資源條件制約,未明確限定項目入園的要求;新建正極材料燒結、負極材料石墨化等涉及工業爐窯的建設項目,可根據《工業爐窯大氣污染物綜合治理方案》相關要求執行。
三是強化清潔生產相關要求。鋰離子電池及材料的生產端集中了新能源車輛全生命周期約40%的能耗和碳排放量,典型的高耗能工序包括正極材料純氧燒結、負極材料石墨化、電池無塵車間的環境控制等。
為落實《“十四五”全國清潔生產推行方案》《“十四五”工業綠色發展規劃》等相關政策要求,推動行業能效提升及清潔生產水平提高,《審批原則》要求新建、改建、擴建項目應采用資源利用率高、污染物產生量小的清潔生產技術、工藝和設備,單位產品的能耗、物耗、水耗、資源綜合利用和污染物控制等指標應達到行業先進水平。
四是提出廢氣污染控制要求。《審批原則》適用范圍涉及的項目類別較多,生產流程和污染特征不同,其污染防治措施和排放標準要求也不相同。污染防治措施方面,《審批原則》總體提出“根據工程內容、原輔材料性質、工藝流程情況配備高效的除塵、脫硫、脫硝以及特征污染物治理設施,依據廢氣特征等合理選擇治理技術”的要求,如碳酸鋰制造結合礦石原料重金屬成分含量等設置煙氣重金屬凈化措施,石墨負極材料制造根據瀝青物料的使用情況設置瀝青煙、苯并[a]芘等污染物治理措施。
石墨負極制造的包覆、炭化工序其工藝原理和產排污情形與焙燒相似,受原輔燃料類型及含硫量、生產工藝控制情況等影響,部分項目需設置治理設施,故要求相關工序“配備高效煙氣收集系統及除塵設施,并根據原燃料類型、填充物料硫含量及煙氣特征設置必要的脫硫、脫硝設施”。排放標準方面,《審批原則》堅持依法治污和落實高水平保護要求,分類列出了項目污染物排放應執行的排放標準,并且明確“有地方標準的還應符合地方標準要求”。
五是規定廢水污染控制要求。前驅體和鋰鹽制造、天然石墨負極材料加工等項目產生的含鹽廢水,氨氮和鹽含量較高,不允許直接排入市政污水收集處理設施,一般進行MVR蒸發回用或脫鹽處理后排放。
不同脫鹽情形的工藝技術、治理水平和運行成本等各不相同,處理技術選取應綜合考慮排放情景、管控要求、環境敏感程度等,排入污水處理廠的,應分析其受納能力及含鹽廢水對生化系統正常運行的影響;排入環境水體的,應考慮局部鹽度升高對水生態系統、海洋生態系統及生物群落等的直接和累積影響。處理設施設置應具有針對性并符合排放控制標準相關要求,并與減污降碳統籌協同。
六是探索溫室氣體排放評價。《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的意見》提出了“將溫室氣體管控納入環評管理”的要求。鋰離子電池及材料制造相關行業碳排放主要集中在正極材料、負極材料和電池生產三個環節,合計占比接近90%。
一方面,化工行業屬于生態環境部確定的碳排放環境影響評價試點行業,涉及適用范圍內的鋰鹽制造等部分項目類別;另一方面,鋰離子電池產業鏈面臨生產制造綠色低碳轉型的壓力,提高綠電消費占比、強化碳排放治理、提高再生原料使用比例等,是提升碳競爭力、應對國際“碳壁壘”的重要舉措。
因此《審批原則》提出“鼓勵將溫室氣體排放納入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的總體要求,對于建立健全行業溫室氣體排放核算方法體系、探索統一碳足跡核算標準具有實踐意義;同時為推進減污降碳協同增效,提出了優先采用電或天然氣等清潔能源或新能源加熱方式、高溫煙氣余熱回收等要求。
制定《鋰離子電池及相關電池材料制造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原則(2024年版)》(以下簡稱《審批原則》),對于進一步落實全國生態環境保護大會精神、推動發展方式綠色低碳轉型、提升環評管理效能和加強源頭防控具有重要意義。
一是規定了適用范圍。行業建設項目類型較多,產品類型和工藝環節各不相同,《審批原則》主要選取行業特征明顯、污染物排放量較大、環境管理關注度較高的項目類別納入適用范圍。其中,鋰鹽(碳酸鋰、氫氧化鋰等)用于為鋰離子電池正極材料制造提供鋰源,其生產過程的污染物排放量及環境污染隱患較大,并且近年來鋰消費結構顯示約七成鋰鹽用于電池制造,行業特征較明顯,因此本次將其納入適用范圍。
石油焦等焦原料制造作為電池負極材料的上游工序,屬于2511原油加工及石油制品制造或其他相關行業,負極材料制造項目基本不涉及生焦制造,涉及生焦煅燒的占比很小,因此未納入適用范圍。故《審批原則》參照《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2021年版)》中關于“基礎化學原料制造261”“石墨及其他非金屬礦物制品制造309”“電池制造384”“電子元件及電子專用材料制造398”相關類別描述,主要涵蓋鋰離子電池制造、正極材料及鋰鹽制造、負極材料制造。
另外,電池行業相關產品及材料體系迭代和工藝技術升級較快,未提及的新材料、新技術等項目根據其環境影響程度以及國家和地方相關管理要求進行判別和管理。
二是明確了選址要求。2021年,生態環境部印發《關于加強高耗能、高排放建設項目生態環境源頭防控的指導意見》,要求新建、擴建化工項目應布設在依法合規設立并經規劃環評的產業園區。
《審批原則》結合行業類別判定、生產工藝特征、環境影響程度等,重點提出涉及正極材料前驅體和鋰鹽制造的新建、擴建項目入園進區的要求。鹽湖資源類的鋰鹽制造項目受資源條件制約,未明確限定項目入園的要求;新建正極材料燒結、負極材料石墨化等涉及工業爐窯的建設項目,可根據《工業爐窯大氣污染物綜合治理方案》相關要求執行。
三是強化清潔生產相關要求。鋰離子電池及材料的生產端集中了新能源車輛全生命周期約40%的能耗和碳排放量,典型的高耗能工序包括正極材料純氧燒結、負極材料石墨化、電池無塵車間的環境控制等。
為落實《“十四五”全國清潔生產推行方案》《“十四五”工業綠色發展規劃》等相關政策要求,推動行業能效提升及清潔生產水平提高,《審批原則》要求新建、改建、擴建項目應采用資源利用率高、污染物產生量小的清潔生產技術、工藝和設備,單位產品的能耗、物耗、水耗、資源綜合利用和污染物控制等指標應達到行業先進水平。
四是提出廢氣污染控制要求。《審批原則》適用范圍涉及的項目類別較多,生產流程和污染特征不同,其污染防治措施和排放標準要求也不相同。污染防治措施方面,《審批原則》總體提出“根據工程內容、原輔材料性質、工藝流程情況配備高效的除塵、脫硫、脫硝以及特征污染物治理設施,依據廢氣特征等合理選擇治理技術”的要求,如碳酸鋰制造結合礦石原料重金屬成分含量等設置煙氣重金屬凈化措施,石墨負極材料制造根據瀝青物料的使用情況設置瀝青煙、苯并[a]芘等污染物治理措施。
石墨負極制造的包覆、炭化工序其工藝原理和產排污情形與焙燒相似,受原輔燃料類型及含硫量、生產工藝控制情況等影響,部分項目需設置治理設施,故要求相關工序“配備高效煙氣收集系統及除塵設施,并根據原燃料類型、填充物料硫含量及煙氣特征設置必要的脫硫、脫硝設施”。排放標準方面,《審批原則》堅持依法治污和落實高水平保護要求,分類列出了項目污染物排放應執行的排放標準,并且明確“有地方標準的還應符合地方標準要求”。
五是規定廢水污染控制要求。前驅體和鋰鹽制造、天然石墨負極材料加工等項目產生的含鹽廢水,氨氮和鹽含量較高,不允許直接排入市政污水收集處理設施,一般進行MVR蒸發回用或脫鹽處理后排放。
不同脫鹽情形的工藝技術、治理水平和運行成本等各不相同,處理技術選取應綜合考慮排放情景、管控要求、環境敏感程度等,排入污水處理廠的,應分析其受納能力及含鹽廢水對生化系統正常運行的影響;排入環境水體的,應考慮局部鹽度升高對水生態系統、海洋生態系統及生物群落等的直接和累積影響。處理設施設置應具有針對性并符合排放控制標準相關要求,并與減污降碳統籌協同。
六是探索溫室氣體排放評價。《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的意見》提出了“將溫室氣體管控納入環評管理”的要求。鋰離子電池及材料制造相關行業碳排放主要集中在正極材料、負極材料和電池生產三個環節,合計占比接近90%。
一方面,化工行業屬于生態環境部確定的碳排放環境影響評價試點行業,涉及適用范圍內的鋰鹽制造等部分項目類別;另一方面,鋰離子電池產業鏈面臨生產制造綠色低碳轉型的壓力,提高綠電消費占比、強化碳排放治理、提高再生原料使用比例等,是提升碳競爭力、應對國際“碳壁壘”的重要舉措。
因此《審批原則》提出“鼓勵將溫室氣體排放納入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的總體要求,對于建立健全行業溫室氣體排放核算方法體系、探索統一碳足跡核算標準具有實踐意義;同時為推進減污降碳協同增效,提出了優先采用電或天然氣等清潔能源或新能源加熱方式、高溫煙氣余熱回收等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