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哈爾濱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發布《哈爾濱市支持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關于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補助標準,詳情如下:
《細則》中提到:
補助類別和標準
充電設施建設補助標準:新建的公用、專用直流充電設施,按照額定輸出功率進行一次性建設補助。對于申請省級資金的新能源公交車充電設施建設項目暫定補貼300元/千瓦,最高額度不高于充電設備購置價格的60%;對于申請中央資金的充電設施建設項目暫定補貼300元/千瓦,最高額度不高于充電設備購置價格的60%,具體補貼標準根據補貼資金總量和經審核合格的充電設施總量進行綜合平衡后確定。換電站每個換電工位增補10萬元。對于具有示范作用的“光儲充放”一體化項目,最高額度不高于充電設備購置價格的80%。
充電設施運營補助標準:對于充電站(直流充電樁3個及以上)公用、專用充電設施(不含省級資金補助新能源公交車充電設施建設項目),給予暫定年度運營電量0.1元/千瓦時的補助,具體補貼標準根據補貼資金總量和經審核合格的充電設施總量進行綜合平衡后確定。單樁(單個換電工位)補助上限小時數為每年不超過1500小時。充電設施建設資金采取事后補助方式,在項目竣工時,應同步將基本數據接入服務平臺,自基本數據接入并提供公共充換電服務后,可以申請充電設施資金。
補助對象和條件
資金使用對象。本細則中所稱電動汽車充電設施,是指在哈爾濱市9個行政區內建設運營,并接入服務平臺,為新能源電動汽車(包括電動乘用車、客車、貨車、專用車、公交車等各類電動汽車)提供電能補給的各類公用、專用直流充電設施和換電設施。申報項目單個總規模不少于180千瓦(額定輸出功率),使用政府資金(含專項債)建設的項目不得申報。對2017年以來建成并運營的公用、專用充電設施,進行改造、升級后符合現行標準的,按新建充電設施標準執行補助。
資金申請條件。建設運營單位申請資金,充電設施項目須同時滿足6個條件:
1.2017年1月1日到2023年6月30日新建并投運的充電設施項目;
2.充電設施建設、運營應符合國家行業標準和管理要求;
3.充電設施電能可計量,位置可查詢,充電狀態可監控;
4.支付方式具有通用性,具備第三方支付功能,可實現刷卡或掃碼等便捷支付;
5.對充電和運營數據實行采集存儲,并達到數據共享和互通互聯要求。
6.充電設施的功率應與供電業擴報裝中的內容和規模相符。
資金申請流程
項目申請材料。申請充電設施資金的單位須填寫《哈爾濱市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補助資金項目申請表》(閱讀文末可領取),申請表在哈爾濱市政府網站發改委信息公開專欄中下載。由充電設施項目運營單位或法人單位隨時向項目所在區主管部門提出資金申請,并附填報好的《哈爾濱市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補助資金項目申請表》一式七份,區主管部門對項目申報材料進行初審后報區發改局確認并上報市發改委,抄送區財政局、市住建局。
項目公示內容。對經各區初審上報的項目,市發改委組織委托第三方機構對申報材料進行復核,擬定資金使用項目。市發改委將擬定的項目在哈爾濱市政府網站發改委信息公開專欄中向社會公示5日以上,公示主要內容包括5個方面:1.資金使用實施細則;2.資金申報通知,包括申報條件、支持范圍、支持標準和申報程序等內容;3.資金分配結果;4.公開接受、處理投訴情況,包括投訴事項和原因、投訴處理情況等;5.其他按規定應當公開的內容。
資金確認撥付。由市發改委會同市住建局對經公示無異議的擬定項目進行確認;對于公示期間有異議的項目,由市發改委對項目進行重新審核。由市財政局依據市發改委資金安排意見,報經市政府同意后,將資金撥付至有關區財政局,由區財政局按流程履行向項目單位支付程序。
監督懲戒機制
項目監督檢查。區發改局、區財政局和區充電設施主管部門對本區域獲得資金的項目,采取定期檢查或不定期抽查等方式,對資金執行和后續運營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向上級部門報送。市、區財政局組織市、區充電設施建設主管部門開展資金預算績效管理工作。
項目懲戒機制。申請資金的單位,對提交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各區發改局、財政局、充電設施主管部門承擔對申請材料的審核責任。對弄虛作假、騙取資金、拒不兌現承諾等行為,將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關人員刑事責任。獲得資金的項目單位自覺接受各級財政、審計、監察部門的監督檢查,嚴格執行財務規章制度和會計核算辦法。同時保證該充電設施自投運起至少5年內能夠正常提供充電服務,如5年內未正常提供服務的,必須退還資金。其中,服務時間少于3年的,退還50%資金;服務時間大于3年少于5年的,退還30%資金。
本細則自印發之日起實行,有效期至2023年6月30日。本細則由市發改委負責解釋,咨詢電話:84664130。根據全市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充電設施建設規模和國家、省、市政策變化等情況,適時調整本細則相關內容。各縣(市)可參照本細則推進本地區充電設施資金使用工作。鼓勵有條件的縣(市)根據本細則,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出臺充電設施補助支持政策,并報市發改委、市財政局備案。
《細則》中提到:
補助類別和標準
充電設施建設補助標準:新建的公用、專用直流充電設施,按照額定輸出功率進行一次性建設補助。對于申請省級資金的新能源公交車充電設施建設項目暫定補貼300元/千瓦,最高額度不高于充電設備購置價格的60%;對于申請中央資金的充電設施建設項目暫定補貼300元/千瓦,最高額度不高于充電設備購置價格的60%,具體補貼標準根據補貼資金總量和經審核合格的充電設施總量進行綜合平衡后確定。換電站每個換電工位增補10萬元。對于具有示范作用的“光儲充放”一體化項目,最高額度不高于充電設備購置價格的80%。
充電設施運營補助標準:對于充電站(直流充電樁3個及以上)公用、專用充電設施(不含省級資金補助新能源公交車充電設施建設項目),給予暫定年度運營電量0.1元/千瓦時的補助,具體補貼標準根據補貼資金總量和經審核合格的充電設施總量進行綜合平衡后確定。單樁(單個換電工位)補助上限小時數為每年不超過1500小時。充電設施建設資金采取事后補助方式,在項目竣工時,應同步將基本數據接入服務平臺,自基本數據接入并提供公共充換電服務后,可以申請充電設施資金。
補助對象和條件
資金使用對象。本細則中所稱電動汽車充電設施,是指在哈爾濱市9個行政區內建設運營,并接入服務平臺,為新能源電動汽車(包括電動乘用車、客車、貨車、專用車、公交車等各類電動汽車)提供電能補給的各類公用、專用直流充電設施和換電設施。申報項目單個總規模不少于180千瓦(額定輸出功率),使用政府資金(含專項債)建設的項目不得申報。對2017年以來建成并運營的公用、專用充電設施,進行改造、升級后符合現行標準的,按新建充電設施標準執行補助。
資金申請條件。建設運營單位申請資金,充電設施項目須同時滿足6個條件:
1.2017年1月1日到2023年6月30日新建并投運的充電設施項目;
2.充電設施建設、運營應符合國家行業標準和管理要求;
3.充電設施電能可計量,位置可查詢,充電狀態可監控;
4.支付方式具有通用性,具備第三方支付功能,可實現刷卡或掃碼等便捷支付;
5.對充電和運營數據實行采集存儲,并達到數據共享和互通互聯要求。
6.充電設施的功率應與供電業擴報裝中的內容和規模相符。
資金申請流程
項目申請材料。申請充電設施資金的單位須填寫《哈爾濱市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補助資金項目申請表》(閱讀文末可領取),申請表在哈爾濱市政府網站發改委信息公開專欄中下載。由充電設施項目運營單位或法人單位隨時向項目所在區主管部門提出資金申請,并附填報好的《哈爾濱市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補助資金項目申請表》一式七份,區主管部門對項目申報材料進行初審后報區發改局確認并上報市發改委,抄送區財政局、市住建局。
項目公示內容。對經各區初審上報的項目,市發改委組織委托第三方機構對申報材料進行復核,擬定資金使用項目。市發改委將擬定的項目在哈爾濱市政府網站發改委信息公開專欄中向社會公示5日以上,公示主要內容包括5個方面:1.資金使用實施細則;2.資金申報通知,包括申報條件、支持范圍、支持標準和申報程序等內容;3.資金分配結果;4.公開接受、處理投訴情況,包括投訴事項和原因、投訴處理情況等;5.其他按規定應當公開的內容。
資金確認撥付。由市發改委會同市住建局對經公示無異議的擬定項目進行確認;對于公示期間有異議的項目,由市發改委對項目進行重新審核。由市財政局依據市發改委資金安排意見,報經市政府同意后,將資金撥付至有關區財政局,由區財政局按流程履行向項目單位支付程序。
監督懲戒機制
項目監督檢查。區發改局、區財政局和區充電設施主管部門對本區域獲得資金的項目,采取定期檢查或不定期抽查等方式,對資金執行和后續運營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向上級部門報送。市、區財政局組織市、區充電設施建設主管部門開展資金預算績效管理工作。
項目懲戒機制。申請資金的單位,對提交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各區發改局、財政局、充電設施主管部門承擔對申請材料的審核責任。對弄虛作假、騙取資金、拒不兌現承諾等行為,將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關人員刑事責任。獲得資金的項目單位自覺接受各級財政、審計、監察部門的監督檢查,嚴格執行財務規章制度和會計核算辦法。同時保證該充電設施自投運起至少5年內能夠正常提供充電服務,如5年內未正常提供服務的,必須退還資金。其中,服務時間少于3年的,退還50%資金;服務時間大于3年少于5年的,退還30%資金。
本細則自印發之日起實行,有效期至2023年6月30日。本細則由市發改委負責解釋,咨詢電話:84664130。根據全市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充電設施建設規模和國家、省、市政策變化等情況,適時調整本細則相關內容。各縣(市)可參照本細則推進本地區充電設施資金使用工作。鼓勵有條件的縣(市)根據本細則,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出臺充電設施補助支持政策,并報市發改委、市財政局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