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日來,海南各部門各單位高質量開展學習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主題教育。
新海南客戶端、南海網7月10日消息 為切實幫助人民群眾解決實際問題,“問政海南·辦實事”欄目推出問政留言答復實錄系列報道,記錄近期群眾的訴求和有關部門的答疑解惑。一起來看今日的留言答復精選:
問:儋州市那大鎮兆南熙園小區購房合同上明確寫,地面停車位歸業主共有。物業沒有經過業主的同意用地面停車位盈利,可以收取業主的停車費嗎?
答:您好!您反映的問題已收悉。2023年7月5日,根據《前期物業服務合同》關于停車場和公共區域經營的約定第四章物業的經營與管理 第九條 停車場收費分別采取以下方式:
1、停車位屬于全體業主共有的,車位使用人應按露天車位90元/個月、地下車庫車位210元/個月的標準向乙方交納停車費。乙方從停車費中按露天車位30元/個月、車庫車位90元/個月的標準提取停車管理服務費。
2、停車位屬于甲方所有、委托乙方管理的,業主和物業使用人有優先使用權,車位使用人應按露天車位90元/個月、地下車庫車位210元/個月的標準向乙方交納停車費。乙方從停車費中按露天車位30元/個月、車庫車位90元/個月的標準提取停車管理服務費。
3、停車場車位所有權屬業所有的,車位使用人應按地下車庫車位90元/個。月的標準向乙方交納停車管理服務費。請按相關約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