魯發改價格〔2022〕997號
各市發展改革委,國網山東省電力公司:
為充分發揮價格杠桿在促進節能減排和資源優化配置等方面的積極作用,切實做好分時電價政策與電力現貨市場價格信號的銜接,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進一步完善分時電價機制的通知》(發改價格〔2021〕1093號)等文件規定,決定進一步完善工商業分時電價政策。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執行范圍
容量補償電價、電網企業代理購電用戶(不含國家有專門規定的電氣化鐵路牽引用電)代理購電價格執行分時電價政策。輸配電價(含線損、政策性交叉補貼)、政府性基金及附加、代理購電損益分攤標準、保障性電量新增損益分攤標準、執行1.5倍代理購電價格中的0.5倍加價部分等其他標準不執行分時電價政策。
二、浮動比例
高峰時段上浮70%、低谷時段下浮70%、尖峰時段上浮100%、深谷時段下浮90%。
三、時段劃分
(一)每年2-5月、9-11月每日高峰時段(含尖峰時段)為5小時、低谷時段(含深谷時段)為5小時、平時段為14小時;每年1月、6-8月、12月每日高峰時段(含尖峰時段)為6小時、低谷時段(含深谷時段)為6小時、平時段為12小時。尖峰、深谷時段原則上全年各不超過1095小時。
國網山東省電力公司要根據山東電網電力供需狀況、系統用電負荷特性、新能源裝機占比、系統調節能力等因素合理確定具體時段,并以年度為周期提前公布未來12個月峰谷時段情況(2023年具體峰谷時段劃分應于2022年11月30日前向社會公布);當年內可能出現電力供需緊張、天氣變化等不確定因素時,應及時對尚未執行的峰谷時段進行調整,調整結果應提前1個月向社會公布。
(二)不滿1千伏代理購電用戶計量裝置具備動態調整條件前,其容量補償電價、代理購電價格峰谷時段暫保持穩定,繼續按照《山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進一步完善工商業分時電價政策的通知》(魯發改價格〔2021〕986號)規定執行,暫不執行尖峰、深谷電價政策。計量裝置具備條件后,再執行與1千伏及以上用戶相同的時段劃分,以及尖峰電價、深谷電價和動態調整機制。
四、其他事項
(一)國網山東省電力公司應為工商業用戶提供分時完整性計算服務,提前定位采集的曲線缺失異常情況,采取措施及時消缺處理,對缺失異常確無法處理的,應通過擬合方式補充完整后執行。要對分時電價收入單獨統計,代理購電用戶代理購電價格峰谷損益納入代理購電損益,由代理購電用戶分攤(分享);工商業用戶(電網企業代理購電用戶、直接參與電力市場交易用戶)容量補償電價峰谷損益由全體工商業用戶分攤(分享),并逐月清算。電網企業應保持代理用戶銷售電價水平相對穩定,對影響較大的因素可跨月分攤(分享),分攤(分享)月度原則上不超過3個月。每年結束3個月內,要向省發展改革委報告上一年度系統負荷曲線變化情況、系統最大負荷、峰谷差和負荷率變化情況、各時段電量比例變化情況、加權平均電價變動情況、以及執行分時電價收入變化情況等。
(二)省發展改革委將根據山東電網電力系統用電負荷或凈負荷特性變化,參考電力現貨市場分時電價信號,適時調整代理購電用戶分時電價浮動比例、峰谷時長等參數。各級發展改革部門、電網企業要加大政策宣傳力度,做好政策解讀,及時回應社會關切,營造良好輿論氛圍。
(三)政策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及建議,請及時報告省發展改革委(價格管理處)。
上述電價政策自2023年1月1日起執行。現行政策與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規定為準。
山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22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