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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上海市鼓勵電動汽車充換電設施發展扶持辦法》的通知

發布日期:2022-12-06  來源:上海市人民政府

核心提示:關于印發《上海市鼓勵電動汽車充換電設施發展扶持辦法》的通知
關于印發《上海市鼓勵電動汽車充換電設施發展扶持辦法》的通知 

各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有關單位:

  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實施《上海市鼓勵電動汽車充換電設施發展扶持辦法》,請認真按照執行。

  上海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上海市交通委員會
  上海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委員會
  上海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
  上海市科學技術委員會
  上海市財政局
  上海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
  上海市公安局
  上海市房屋管理局
  上海市道路運輸管理局

  2022年9月26日


上海市鼓勵電動汽車充換電設施發展扶持辦法

  第一條  【目的和依據】

  為推動我市充換電基礎設施高質量發展,更好地服務電動汽車快速推廣和產業升級,依據《國家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于進一步提升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服務保障能力的實施意見》(發改能源規〔2022〕53號)《上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轉發市發展改革委等五部門制訂的〈上海市鼓勵購買和使用新能源汽車實施辦法〉的通知》(滬府辦規〔2021〕3號)《上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本市進一步推動充換電基礎設施建設的實施意見〉的通知》(滬府辦規〔2022〕1號)《上海市發展改革委 上海市財政局關于印發〈上海市節能減排(應對氣候變化)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滬發改規范〔2021〕5號)等文件,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適用范圍】

  (一)本辦法適用于我市范圍內建設運營的充換電設施(以下簡稱充電設施)、充電設施建設運營企業(以下簡稱充電企業)、支持居民區充電設施建設和改造的業主大會和物業服務企業、電動汽車銷售(含純電動汽車、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下同)企業(以下簡稱汽車廠商)。其中,充電設施包括:

  1. 自用充電設施:由個人用戶向電網企業獨立報裝、專為個人用戶提供服務的充電設施。

  2. 專用充電設施:由政府機關、企事業單位建設運營,為特定范圍內用戶提供服務的充電設施。其服務對象包括但不限于:特定法人單位及其職工、特定住宅小區業主、特定汽車廠商車主或特定交通領域車主等。

  3. 公用充電設施:由企業建設運營,為全社會電動汽車車主提供服務的經營性充電設施,包括面向全社會開放的電動出租車充電示范站。

  (二)本辦法所扶持的專用、公用及自用充電設施應按照“互聯互通、安全智能、有序可控”原則建設。申報市財政資金補貼的充電設施,應符合以下要求:

  1. 標準統一。建設、運營服務、維護管理符合國家和我市相關智能化技術標準、建設標準、安全標準、設計規范和管理要求,實現電能可計量。

  2. 數據共享。通過充電企業平臺或直接將充電數據上傳至上海充換電設施公共數據采集與監測市級平臺(以下簡稱“市級平臺”),實現數據共享和互聯互通。經營性充電設施還應具有通用的第三方支付功能,可實現掃碼等便捷支付。

  3. 公平競爭。遵循市場化公平競爭原則,無不合理競爭或擾亂市場秩序的經營活動。

  (三)本辦法依托市級平臺作為獨立第三方平臺,對我市公用、專用及符合智能化要求的自用充電設施實施必要的數據采集和監測工作,同時履行以下職責:

  1. 規避同業競爭責任。立場公正,自身不投資建設充電設施,與充電企業不存在同業競爭關系。

  2. 政策服務責任。向政府部門開放有關充電設施數據,為我市充電設施政策制訂及實施提供服務和支撐。完善平臺功能,推進管理平臺之間的互聯互通,助力提升充電設施管理水平。

  3. 公共服務責任。發布全市電動汽車充電設施信息,為社會公眾提供便捷的充電設施信息查詢服務和充電費用支付結算服務,確保充電企業代結算資金安全。

  4. 技術管理責任。制訂我市充電設施數據接入市級平臺相關技術標準;對充電設施故障、異常信息進行必要記錄,為事故分析提供支撐;對充電設施及站點、充電企業進行動態評估,和市電力公司一起對充電企業智能有序充電管理水平進行技術審核。

  第三條  【支持方式和標準】

  對符合條件的充電設施以及支持充電設施建設與使用的業主大會、物業服務企業、電動出租車駕駛員、市級平臺等給予財政資金補貼(補貼資金管理要求詳見附件)。補貼資金在國家充電設施建設獎勵資金和市節能減排專項資金中統籌安排。直流充電或充放電設施千瓦補貼上限600元,交流設施千瓦補貼上限300元。

  (一)設備補貼

  1. 支持出租車充電示范站建設。2022年建成并經認定的示范站,給予充電設備金額30%的財政資金補貼。示范站應符合四方面要求。一是站址位于出租車公司夜間停靠地、運營集中地、符合條件的變電站和加油站、機場與高鐵站停(蓄)車場附近,集中服務半徑小于5公里。二是站內具備休息、如廁等服務功能。三是站內設施以直流樁為主,停車位應全部為新能源車專享,設施應具備出租車VIN碼識別功能,并向出租車開放優先預約充電功能。四是符合行業管理部門發展要求。2023年起,根據服務水平、使用效率等因素動態調整示范站年度名單,達不到三星級服務標準的,將取消示范站資格。

  2. 支持共享充電示范小區建設。示范小區包括A類示范小區和B類示范小區。A類指利用小區自有車位新建共享充電設施的小區,原則上應是2005年前建成的小區,需符合三方面要求。一是規模性要求,充電設施應在小區擴建的停車位上建設,擴建的充電停車位應不低于3個。二是公共服務要求,充電停車位應采用分時共享智能有序調節模式。三是規范管理要求,由充電企業負責建設和運營管理,小區業主大會、物業服務企業應給予支持,并與充電企業簽訂三方協議,以明確三方責任義務。B類指利用小區周邊300米以內充電設施共享充電的小區,小區與小區周邊政府機關或企事業單位停車場簽訂車位錯峰共享專屬5年以上長期協議后,共享車位充電設施總量10個以上或新建充電設施5個以上的,可申報B類示范小區。2022年及之后建成經認定的A類示范小區,給予充電設備金額50%的財政資金補貼,與電網企業結算電價執行居民電價標準;對支持A類示范小區建設的小區業主大會給予一次性補貼(補貼標準詳見下表)。

3. 支持智能充電樁加快推廣應用。鼓勵小區已有充電樁通過加裝能源路由器、更換設施等方式進行智能化改造,給予充電設備300元/樁的財政資金補貼。對支持小區自(專)用智能充電樁共享改造和利用的物業服務企業給予一次性補貼,補貼標準按500元/樁執行。

  4. 支持充電設施“慢改快”示范改造。對2023年底前完成“慢改快”示范改造的公用充電設施,給予充電設備金額30%的財政資金補貼。實施示范改造的慢充交流充電設施應符合四方面要求:一是建成投運時間早于2018年底。二是站點上一年年均利用率低于2%或年均單樁充電量低于500千瓦時。三是具備供電條件。四是改造后的設施配套車位要落實專用充電車位管理要求。

  5. 支持高水平換電站示范建設。對港口、物流、環衛、出租車等特定公共服務領域的換電站給予設備補貼支持。其中,對通用型換電站(能夠實現跨品牌、跨車型服務,下同),給予換電設備(專指換電裝置充電系統和電池更換系統,不含電池)金額30%的財政資金補貼,千瓦補貼上限600元;對于非通用型換電站,給予換電設備金額15%的財政資金補貼,千瓦補貼上限300元。享受支持的換電站應符合三方面要求。一是建成投運時間在2021年及之后;二是投運半年后設備利用率不低于50%;三是換電站星級評定達二星及以上并通過后評估。換電站建成投運一年后,充電企業可向市級平臺提出項目后評估申請,后評估申請原則上應在換電站建成投運后三年內提出,市級平臺應在收到申請后1個季度內完成后評估工作。

  6. 支持智能車網充放電互動示范建設。依托市電力需求響應管理平臺、市級平臺和充電企業平臺,開展智能車網充放電互動示范項目建設,有效聚合電動汽車可調節充放電資源。對智能充放電設施給予充放電設備金額30%的財政資金補貼。按照我市現行電力需求側響應和虛擬電廠支持措施,車網互動示范項目可通過參與需求響應、輔助服務,獲得充放電激勵。

  7. 支持市級平臺功能升級改造。為適應小區自(專)用智能充電樁接入、車樁匹配等工作需求,鼓勵市級平臺實施軟硬件升級,建設充電設施資源數據庫,并實現與“隨申辦”、出行即服務(Maas)系統、公共停車場(庫)平臺互聯互通。對市級平臺升級改造,給予總投入30%的財政資金補貼,補貼上限為1000萬元。

  (二)度電補貼

  支持充電設施互聯互通開放共享。鼓勵充電設施數據信息接入市級平臺,通過互聯互通、信息共享推動解決油車占位、支付方式不統一等問題。市級平臺按年度對充電站點及企業開展接入考核,充電站點考核等級分為“三星”“二星”“一星”“不合格”四檔,充電企業考核等級分為“A級”“B級”“不合格”三檔,考核標準由市發展改革委委托市級平臺制訂,報市發展改革委會同相關部門核定后,按年度在市級平臺官方網站滾動發布。

  考核等級為A級或B級的充電企業,具備度電補貼申報資格。充電設施度電補貼自2022年1月1日起,年限為連續6年,補貼標準每兩年一定,由市級平臺提出測算方案,報市發展改革委會同相關部門核定后執行。2022-2023年度度電補貼標準按下表執行。考核等級為A級的充電企業,其所轄充電設施分別按公用及專用兩種類型計算其加權平均占用小時數,加權平均不超過相應補貼上限電量的,可按實際電量給予相應度電補貼。

(三)支持電動出租車充換電

  市級平臺向出租車駕駛員發放充換電專用卡,專用卡與出租車VIN碼綁定,專用卡管理辦法由市級平臺另行制訂。駕駛員需用專用卡支付以下兩類費用方可獲得補貼,支付時按扣除補貼后的價格與充換電企業結算。

  1. 2022年1月1日起支付的充電費用可享受專享度電補貼,2022-2023年標準為0.4元/千瓦時;

  2. 2022年10月1日起支付的換電包月費用可享受專享一次性補貼,2022-2023年標準為包月費用的10%,補貼上限200元/月。采用包月模式的出租車,其補能方式應主要為換電。

  2024年及以后補貼,由市級平臺、市道路運輸管理局提出建議標準,報市發展改革委會同相關部門按程序核定后執行。

  第四條  【部門職責】

  1. 成立由市發展改革委、市交通委、市住房城鄉建設管理委、市經濟信息化委、市科委、市財政局、市規劃資源局、市房屋管理局、市公安局、市道路運輸管理局、市電力公司組成的市推進充換電設施建設工作小組,統籌推進全市充電設施建設,辦公室設在市發展改革委,以下簡稱“市推進辦”。

  2. 市發展改革委負責協調充電設施建設、運營支持政策;推進充電設施互聯互通,定期發布充電設施運營企業及站點考核結果;負責充電設施建設相關的補貼審核管理工作。

  3. 市交通委負責推進電動汽車公共充電設施(含公用和專用充電設施,下同)建設,指導市級平臺日常管理工作;編制公共充電設施建設專項規劃,組織制訂公共充電設施年度建設計劃并協調實施。市道路運輸管理局負責并指導各區開展公共停車場(庫)充電設施的建設和運營管理。

  4. 市住房城鄉建設管理委負責新建小區充電設施配建建設標準制訂,督促指導新建住宅項目施工圖審查、竣工驗收,落實充電設施配建及安裝條件預留要求;負責在具備道路停車條件的地方,結合道路合桿、架空線入地與合桿整治等,組織推進一體化充電設施建設。

  5. 市經濟信息化委負責智能化充電設施相關技術標準制訂,結合新能源汽車推廣普及智能化充電設施應用,結合本市新能源汽車專用牌照額度確認憑證審核發放,督促指導汽車廠商為消費者落實智能化充電設施。

  6. 市財政局負責對財政補貼資金撥付進行審核,并會同市有關部門對補貼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7. 市房屋管理局負責督促區房屋管理部門,指導物業服務企業配合推進既有住宅小區充電設施建設管理工作。

  8. 區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充電設施建設的推進工作,對社會資本開放充電設施建設運營市場,做好屬地協調工作;負責本行政區內充電設施的安全管理及不文明行為的監督管理工作;組織申報本行政區出租車充電示范站、共享充電示范小區建設。鼓勵有條件的區出臺充電設施建設支持政策。

  9. 市科委、市規劃資源局、市公安局、市生態環境局、市市場監管局、市應急管理局、市商務委、市綠化市容局等部門按各自職責,做好相關工作,支持充電設施規范有序健康建設。

  第五條  【附則】

  本辦法自2022年10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附件:1.配套政策

  2.補貼資金管理要求



附件1

  配套政策

  一、支持小區充電設施建設

  1. 進一步落實相關方支持配合責任。街鎮和居委會應指導業主委員會做好小區充電設施建設的應用推廣、政策宣傳和業主意見征詢等相關工作。業主委員會負責做好全體業主的意見征詢、表決等工作。物業服務企業應積極支持住宅小區充電設施建設,配合做好相關充電設施電力接入報裝,為電力配套設施落地創造條件。

  2. 支持老舊小區共享充電設施建設。對符合條件的老舊小區將共享充電樁納入綜合改造工作范圍的,市(區)房屋管理部門應予以支持,指導小區改造實施單位和充電企業合作,統籌推進小區車位增設和共享充電樁布局。已建共享充電樁的小區,應結合充電樁布局制訂停車管理方案,有效防止油車占位、單車獨享等行為,確保充電樁滿足共享需求。

  3. 支持道路停車場充電設施建設。中心城區應按照《推進上海市道路停車場充電設施建設試點工作實施方案》要求,在小區周邊路邊停車泊位試點劃設“新能源車專用充電車位”,配套建設充電設施。項目通過驗收后,按A類示范小區標準享受設備補貼,按公用充電樁標準享受度電補貼。

  4. 支持小區智能有序充電模式創新。按《電動汽車智能充電樁智能充電及互動響應技術要求》(DB31/T 1296-2021)落實汽車廠商新售電動汽車智能樁配建要求,鼓勵消費者安裝使用符合該標準的智能樁。支持充電企業、保險企業與個人用戶商定商務模式,包括但不限于保費優惠、節能費用分成等,實現智能有序充電管理、“一樁多車”分時共享等功能。商務模式涉及需用戶預付消費的,充電企業應嚴格落實《上海市單用途預付消費卡管理規定》《上海市單用途預付消費卡管理實施辦法》有關要求,并合理控制預付消費金額。

  5. 支持按“統建統營”模式建設示范小區。支持充電企業與街鎮、居委會、小區相關方、電網企業做好銜接,統籌小區整體充電需求,在經業主大會表決同意的前提下,向小區提供充電設施規劃、新建、改造、運營一體化服務。“統建統營”模式納入共享充電示范小區支持范圍,享受A類示范小區同等支持政策。

  二、落實智能化充電設施配套責任

  按照《上海市鼓勵購買和使用新能源汽車實施辦法》要求,將充電設施建設納入汽車銷售服務保障體系,嚴格落實汽車廠商責任,為消費者落實符合智能化技術要求和安全標準的充電設施。汽車廠商應將充電設施落實方式納入購車服務協議,與新購電動汽車的消費者協商一致,鼓勵采用汽車銷售網簽形式予以明確。市經濟信息化委會同市發展改革委、市交通委,通過企業承諾、企業自查、定期報告、第三方抽檢等方式,強化事中事后監管,夯實汽車廠商充電設施配建責任。

  三、電費政策支持

  充電設施用電價格及充電服務費按《關于本市電動汽車充電設施用電價格政策有關事項的通知》(滬發改價管〔2021〕43號)執行。

  四、電力配套政策支持

  1. 電網企業對充電設施給予電力接入支持,全面推廣一網通辦、網上國網等線上辦理模式,利用營業窗口及“95598”服務熱線等,做好服務工作,提高服務效率。

  2. 電網企業進一步延伸電力接入服務界面,負責充電設施從產權分界點至公共電網的接網工程,鼓勵采用分防火分區集中裝表方式解決小區裝表條件受限問題。

  3. 充電設施不占用住宅小區自用的公共電力容量(包括用于向住宅小區路燈、電梯、水泵等公用設施以及物業服務企業供電的電力容量)。

  4. 對于企業單獨報裝、獨立掛表的經營性集中式充電設施,電網企業免收電力接入工程費。

  5. 對于小區智能充電樁報裝,電網企業應簡化審核手續、加快響應速度,壓縮接入時間,優先辦理接網流程。

  五、規劃土地政策支持

  1. 對充電設施按一般電氣設備安裝管理,可不辦理項目備案。申報政府設備補貼的示范項目,應到區域供電公司報備信息,由區域供電公司按季度集中向所在區發展改革委辦理信息報備。

  2. 個人在自有停車庫、停車位,各小區、企事業單位在既有停車位安裝充電設施的,無需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建設城市公共停車場時,無需為同步建設的充電設施單獨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

  3. 鼓勵采用合建方式建設充電設施。對于在加油站、加氣站、變電站等站內合建充電設施的,無需單獨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施工許可證等規劃、土地、施工許可手續。

  六、車位管理支持

  支持充電企業通過信息化技術、價格機制等方式加強車位管理,鼓勵在長期租賃或自有的專用充電停車位上安裝地鎖、地磁、攝像頭等智能化配套設施,同時采用加收累進停車、超時充電費用等價格手段,來實現對油車占用、超時占用等現象的規范引導。

  七、掘路修復費用優惠支持

  對充電設施建設涉及的電力排管工程,經綜合平衡后優先列入道路掘路計劃,排管工程需在新建、改建、擴建的城市道路、公路竣工后5年內,或在大修的城市道路、公路竣工后3年內的道路上開挖施工的,掘路修復費用按實收取(不按滬價費〔2018〕8號文收取加倍掘路修復費)。

  八、金融服務支持

  按照《上海市新型基礎設施建設項目貼息管理指導意見》,對符合條件的公用、專用充電設施項目給予優惠利率信貸專項支持和貼息支持。鼓勵金融機構在商業可持續的原則下,根據充電設施建設運營的特點,創新金融產品和保險品種,強化金融服務支撐。


附件2

  補貼資金管理要求

  一、年度計劃的編制與實施

  市區兩級有關主管部門按職責組織公共充電設施、出租車充電示范站(以下簡稱“示范站”)、共享充電示范小區(以下簡稱“示范小區”)年度建設計劃編制,推進計劃實施,并根據計劃安排補貼資金預算。

  1. 每年8月底前,充電企業向市交通委申報下一年度公共充電設施年度建設計劃(含“慢改快”、智能車網充放電互動示范),計劃應包括擬建設施臺數、地址、設備投資、擬申報設備補貼、度電補貼金額等內容。市交通委會同市發展改革委、區交通主管部門對計劃進行匯總平衡后,編制并下達全市公共充電設施年度建設計劃。充電企業應按計劃推進實施,定期向市交通委報送計劃執行情況,并抄送市推進辦。

  2. 各區交通管理部門會同區發展改革委向市交通委、市發展改革委上報年度示范站建設計劃;各區發展改革委會同區房屋管理部門向市發展改革委、市房屋管理局上報年度示范小區建設計劃。市相關主管部門組織第三方機構評審后,下達年度示范站(小區)建設計劃。示范站(小區)應在一年內建成,建成后各區交通管理部門(區房屋管理部門)應會同區發展改革委及時組織驗收并出具驗收意見。

  3. 市推進辦會同市級平臺等有關單位,結合全市充電設施、示范站(小區)年度建設計劃以及充電設施運營等情況,綜合平衡后提出下一年度補貼資金預算安排建議報市財政局。市財政局根據國家充電設施建設獎勵資金和市節能減排專項資金使用程序統籌安排補貼資金預算。

  二、誠信要求

  申報補貼的充電企業和獲得補貼的出租車駕駛員必須具有良好信用狀況,在我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臺上未納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無不執行生效判決信息、刑事判決信息等失信信息。

  三、補貼申報

  申報補貼可經市級平臺自行下載相應申請表,據實填寫后一式三份交市級平臺。其中,示范設施、換電設施補貼申報應填寫《充電設施設備補貼申請表》,智能化改造補貼申報應填寫《充電設施智能化改造補貼申請表》,代物業服務企業申報共享改造補貼的充電企業應填寫《充電設施設備共享改造補貼申請表》,代業主大會申報示范小區一次性補貼的充電企業應填寫《示范小區業主大會補貼申請表》,市級平臺補貼申報應填寫《充換電設施公共數據采集與監測市級平臺補貼申請表》,度電補貼申報應按季度填寫《度電補貼申請表》,出租車駕駛員充換電專享補貼申報應按季度填寫《出租車駕駛員充換電專享補貼申請表》,并同步提交相關材料。

  (一)設備補貼

  1. 基本材料

  --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加蓋企業公章);

  --充電設施數據自愿按市級平臺要求接入的承諾函;

  --項目信息報備文件或項目核準文件(單獨征地項目);

  --設備合同和設備發票(復印件)。如是外語的合同、發票需有經翻譯的中文件。

  2. 其它材料

  --示范設施補貼還應提交示范站、示范小區(含統建統營、道路停車場)、智能車網充放電互動示范或“慢改快”示范證明材料;

  --換電設施補貼還應提交換電站后評估報告;

  --智能化改造補貼還應提交原有充電設施安裝證明、設備品牌、型號等證明材料,充電企業與設施業主簽訂的充電設施智能化改造協議;

  --代物業服務企業申報共享改造補貼的,還應提交充電企業與設施業主簽訂的分時共享協議、小區業主大會或業主大會授權業主委員會同意分時共享的證明文件、小區物業服務企業委托充電企業申報補貼代辦協議;

  --代業主大會申報示范小區一次性補貼的,還應提交小區業主委員會委托充電企業申報補貼代辦協議、示范小區示范證明材料;

  --市級平臺補貼還應提交設備購買或租賃、APP平臺等相關研發費用憑證,上年度本市充電設施建設、運行分析報告。

  (二)度電補貼和出租車駕駛員充換電專享補貼

  1. 基本材料

  --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加蓋企業公章);

  --充電設施數據自愿按市級平臺要求接入的承諾函;

  --補貼明細表。

  2. 其他材料

  --度電補貼還應提交電網企業出具的電費憑證或市級平臺出具的支付證明。其中,分時共享度電補貼由委托實施改造的充電企業代為申報補貼,還應提交與委托方簽署的補貼代辦協議等;

  --出租車駕駛員充換電專享補貼由先行墊付補貼的充換電企業申報,應做到充換電專用卡與出租車VIN碼的唯一綁定,應提交市級平臺出具的支付證明。其中,出租車駕駛員換電包月專享一次性補貼申報還應同步提交駕駛員與換電企業的換電包月服務合同。

  四、審核撥付

  市級平臺負責對補貼申報材料進行技術審核,定期匯總通過審核的材料,與初審意見一并報送市發展改革委,抄送市交通委。其中,設備補貼、度電基本補貼、出租車駕駛員充換電專享補貼匯總材料和初審意見每季度上報,度電星級補貼匯總材料和初審意見每年一季度上報,度電基本補貼和星級補貼標準根據上一年度充電站點及企業開展接入考核等級確定。

  市發展改革委會同市交通委等有關部門審核后,根據國家充電設施建設獎勵資金和市節能減排專項資金的使用程序,由市發展改革委向市財政局申請撥付資金。市財政局按照財政管理的有關要求將補貼資金撥付到享受補貼的單位。

  五、監督管理

  市發展改革委會同市交通委、市級平臺等有關單位加強補貼資金的監督管理。對考核等級為不合格的充電站點,不享受當年度電基本補貼和度電星級補貼;對考核等級為不合格的充電企業,其所轄所有充電站點不享受當年度電星級補貼。對提供虛假補貼申報材料(包括虛假發票、包月模式出租車不以包月換電為主要補能方式等)、存在騙補行為的企業和個人,一經查實后市級平臺暫停對其服務,取消其所有當年補貼,并視情節嚴重程度取消3年內補貼資格,同時依照有關規定將失信信息上傳至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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